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我校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决定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工作,在培养单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初审的基础上,强化研究生院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最终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绩单和学位论文。
(二)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纸质,需签字、盖章),此表见《武汉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表》,表中代表性成果限填2项,所填成果应该包括全部作者、题目、期刊名称、类别(如SCI、EI、SSCI、A&HCI等)、发表时间、卷期、页码等详细信息。
(三)申请博士学位要求发表的资格论文原件。
(四)《武汉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研究成果登记表》
二、资格审定程序
(一)各培养单位审核:论文送审之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教育管理负责人对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核,在资格审查表中签字、盖章。
(二)研究生院审定:培养单位完成论文答辩资格初审后,由博士生本人或单位集中携带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院217室完成资格审定,由审核人在资格审查表中签署意见、盖章。
(三)资格论文审查通过后,将《武汉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研究成果登记表》(资格审查未通过无需提交此表)提交至研究生院质量管理处208办公室,作为各学院年终绩效考核统计的依据。
(四)通过答辩资格审定的博士学位论文进入“双盲”评审程序,须“网上评议”的学位论文上传到教育部学位中心进行评审;其它学位论文由培养单位组织评审,具体要求见《关于开展武汉大学2015年下半年博士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工作的通知》;未通过资格审定的博士学位论文,可先申请进行毕业答辩,在满足条件后再次申请学位。
三、资格审定工作要求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论文答辩资格初审工作将与培养单位绩效挂钩,研究生院在审定博士论文资格时如发现初审不符合要求,将直接影响培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结果。
(二)各培养单位需敦促导师切实加强对学位论文的指导,要求研究生按照论文格式要求撰写学位论文,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从严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三)各培养单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认定科研成果不低于学校规定的要求(见《武汉大学2015年申请博士学位有关规定》)。原则上SCI、EI、SSCI、A&HCI等源刊论文才能认定为答辩资格论文(SCI、EI论文需在图书馆开具检索报告)。
(四)研究生院将安排专人负责博士论文答辩资格审定工作,收到论文答辩资格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定。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68754152
联系地址:研究生院217办公室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处
2016年3月2日